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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0-12-23 11:40:38 点击量: 29900

  汉源县人民法院 白 浩

  摘要:目前,民营经济已是百花齐放、一片繁荣,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体制,民营经济发展时间不长,领域局限,市场风险抗压能力弱等特点也明显。要保持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除了国有经济强劲爆发外,民营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增加就业、减少犯罪的必要条件。除了政府相关政策的特别扶持和照顾外,司法保障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如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才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成为我们应该思考的方向?

  关键词:民营经济;司法保障;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民营经济具有相对分散、规模小、易吸纳劳动力等特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营企业吸纳的文化素质较低人口比例较其他经济企业比例高,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积极作用。当然,民营经济也具有一些消极作用,在有关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和法制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发展环境不够宽、财税政策不平等、起步水平较低、原始积累不足等。中央和地方政府成立了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民营经济发展制定了相关的优抚政策。今日,笔者就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浅谈几点意见。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2016年商事案件456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231件,占比为:50.65%;2017年商事案件499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253件,占比为:50.70%;2018年商事案件547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266件,占比为48.63%:;2019年商事案件622件,涉及民营企业案件325件,占比为:52.25%。

  一、涉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在商事纠纷总案件中占比较高,基本上占一半左右。民营企业涉诉案件高发,涉案标的大,我院每年受理民营涉诉案件数量多,民营企业“官司缠身”现象十分突出。放到整个县域范围内,民营企业纠纷在所有企业中比重也是最高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涉诉纠纷会呈增长的态势。

  二是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类型以合同纠纷为主。以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为主。合同类纠纷审理难度大,主要体现在合同签订不完善,主要权利义务不明确。甚至出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产生较大分歧,或者出现陈述出完全相反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一定的困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类案件占比较高的纠纷类型。

  三是群体性纠纷占比大,群体性纠纷是受理涉民营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主要集中体现在借款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矛盾较大,牵扯利益复杂、人员众多,容易产生群体性纠纷,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该类案件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通过判决的方式不一定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生民营涉诉案件的主要原因

  一是未建立规范合理的企业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而造成管理混乱、经营无序。部分民营企业家族化与专业化矛盾、文化素质与管理需求矛盾突出,没有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未对企业作一个全面的规划,在对外签订合同、对内用工时,程序不规范等容易造成纷争。

  二是规模小,融资难,政策环境不平等。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相比,尽管国家出了很多特殊照顾政策,民营企业总体上仍无法与其抗衡。融资环境相对较为困难,民间借贷就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其高利息也是吃掉企业利润一只血口,一旦赖以生存的资金或者信誉机制发生危机,民营企业就会陷入大量纷争,民间借贷的临界点控制不好,甚有可能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因此,仅从融资难这一点来看,政策原则尚未得到绝对公平具体落实。

  三是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比较弱。特别是小企业,不重视企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也没有设置常年法律顾问,一般都是发生纷争了后才聘请律师,而不是事前风险的防控。交易过程中,不遵守规范化的市场准则,对对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审查不严,滥用表见代理,合同条款不具体、不完整,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等情况时有发生。

  三、建议和对策

  (一)思想认识要高度统一

  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理念更新,创新工作机制,把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重要内容,切实抓出成效。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将保护民营经济理念工作有序、高质量开展,及时总结推广特色举措、经验做法,确保工作中不出纰漏,切实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力保障、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提高司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要进一步加强涉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案件调研指导,统一类案法律适用,提升案件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案件要确保按时优质高效办结。要针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司法需求及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专项调研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和提出对策措施,精准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以“送法进企业”、“座谈会”、“观摩庭审”、发布“典型案件”、开展“专题宣传”等方式,加强同步法治宣传,强化法律风险提示,增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办案

  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在商事审判中简化办案流程,缩短诉讼周期,提升案件质效,节约民营企业的诉讼成本和维权成本。案件审判全程直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案件在阳光下审判。开展涉民营企业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加大办案力度,针对民营企业,建立快立、快审、快执专项制度。对涉民营企业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绝大多数因鉴定中止诉讼,对该类案件进行审限倒排,保证在最短期间结案。

  (四)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权益犯罪

  深度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加大对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侵犯民营企业和经营者财产犯罪的惩处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尊重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意思自治

  正确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 依法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合同案件,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要依法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准确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民营企业及时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六)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几类主要案件

  1.融资借贷案件,准确把握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对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对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融资负担。

  2.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并重,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民营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对于外来投资的民营企业与本地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务合同、工伤损害赔偿等案件,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正确引导劳动者依法行权、维权,防止本地劳动者利用族、群影响力影响企业正常用工和经营活动。

  3.行政协议案件。对于因政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行政协议案件,从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角度审查判断协议约定、履约行为,防止行政主体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依法判令补偿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失,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诉讼保全

  主动引导民营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安排专业法官负责办理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保全,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律受理条件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及时送达。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后,立即交由执行干警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有财产的及时下达保全裁定,有效提高了保全效率;对民营企业作为被申请保全,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向申请人作相关释明,最大程度保护民营企业的权利。

  (八)慎用执行强制措施

  在执行中因案施策、谨慎适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发展前景但暂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审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采取分期履行、执行和解等方式,促进企业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分期履行相关债务。

  (九)举办民营企业家座谈会

  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企业家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工作台账,精准对接相关司法需求,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经营管理人员旁听公开庭审。选取典型案例,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经营管理人员旁听公开庭审,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营经济主体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