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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败诉原因——以汉源法院2018-2020年案件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0-12-23 11:41:29 点击量: 30888

  汉源县人民法院  何丽

  民营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风险是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面对的。因此,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对企业尤为重要。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不仅有利于企业节约诉讼成本,更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在此,笔者以2018-2020年近三年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数据为基础,对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败诉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帮助民营企业加强自我法律风险防控,助力本土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8至2020年汉源法院共审结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140件。其中,2018年法院审结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36件;2019年法院审结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44件;2019年法院审结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60件。(见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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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年至2020年汉源法院审结的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140件,涉及领域广泛,涉诉案件以合同类纠纷案件为主,占比高达79%。其中合同纠纷110件,人格权纠纷1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2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14件,产品质量纠纷1件,侵权责任纠纷12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0件,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2件)(涉诉民商事案件中各类案件比重详见表2,百分比四舍五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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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近三年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以合同纠纷为主。其中买卖合同纠纷45件,借款合同纠纷20件,租赁合同纠纷1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件,劳务合同纠纷6,运输合同纠纷4件(合同纠纷中具体各类合同纠纷比重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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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综合近三年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来看,诉讼标的数额(即立案标的数额)与结案标的数额存在一定的差距,诉讼标的数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近三年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140件的诉讼标的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梯度。第一梯度,低于5万元的,民营企业涉诉案件有20件;第二梯度,5万-10万之间有80件;第三梯度,超过10万元的案件有40件(详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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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从诉讼地位角度看,近3年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140件中,民营企业有60件作为原告出庭,有80件作为被告出庭,可见民营企业多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出现,且涉诉案件胜诉率低。具体来看,民营企业在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这三类案件中多以原告的诉讼地位出现;在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中多以被告的诉讼地位出现;在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两类案件中,民营企业以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出现的次数几乎一样。并且本土民营企业在不同诉讼地位中的诉讼情况不同(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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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因分析

  通过对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集中在合同领域,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最大。令人遗憾的是,不管民营企业是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其胜诉率都不太理想,民营企业败诉有很多原因存在,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不明确。合同是债产生的主要原因,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往往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还可能存在维权障碍。笔者发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很多民营企业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或者未要求加盖公司、企业公章,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且很多纠纷诉至法院后,民营企业因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不明确而处于不利地位。

  (2)合同签订人无签订合同的权利。民事活动实践中,民营企业为达到经济交易快捷、简便的目的,签订合同方式多样化,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审查过于简单,出现大量的表见、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从而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诉至法院时,因合同无效而败诉。

  (3)对合同履行规则约定不明确导致企业败诉。一是部分民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价款的多种计算方式,但未注意多种计算方式之间的协调性,导致不同计算方式之间的经济利益差距巨大,往往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二是结算人员、方式、流程约定不明。部分民营企业对双方结算人员未明确约定,对账方式混乱,常以电话、邮寄的方式与对方公司进行沟通,且不注意固定证据,以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困难,从而导致己方败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三是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有些企业以一定事件发生作为付款前提,事后难以区分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尤其是当某些事件难以发生时直接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四是对产品质量和规格约定不明。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和异议期限,尤其是多规格产品,未明确具体规格,易引发纠纷。

  (4)民营企业用工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量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发生,从侧面反映出很多民营企业都没有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企业订单增加,遇到人员不足时,就临时雇佣未经过任何培训的人员进行生产。由于对临时雇佣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还有些民营企业仅凭领导班子进行日常口头管理,劳动纪律涣散,导致员工向心力和凝聚力不足。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等行为,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诉讼中企业也经常消极应诉,从而导致企业败诉率升高。

  (5)民营企业诉讼应对能力不足导致败诉。一是民营企业缺少专业的法律人才,对外经营往来中形成的原始物证、书证保存时间短,对履行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事实或者行为保留证据意识弱;二是出庭应诉人员不专业导致民营企业败诉。很多民营企业在发生纠纷后,常常是委托本单位的员工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本单位员工一般只是做事实层面的陈述,不但收集己方涉案证据能力不足,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质证能力更是不足,导致民营企业在诉讼中处于未判先败的局面,从而导致企业胜诉率低。

  三 、对策及建议

  (一)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信息经济时代,社会生活变化万千,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要综合利用“两微”、电视台、法院外网网站等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尤其要提高证据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备不时之需。企业除了保留往来中形成的原始物证、书证外,还需要对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事实或行为保留证据,因为这些事实或行为往往难以证明,要学会用书面的通知方式以便保留送达证据,防止发生纠纷后,因不能就事实提供充足证据而败诉。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要积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民营企业诉讼应对能力,以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民营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商业惯例及行业规则。从事民事活动,要积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很多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是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缺少诚信与契约精神,不守承诺引起的。因此,企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明白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善意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恶意违反合同约定,己方权益不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还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企业也只有坚持依法诚信经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迈向更高台阶。

  (三)建立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成立法务部门。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基本上都是合同纠纷,解决好合同的问题,就解决了民营企业大部分的法律风险。我国民事商事活动领域一直倡导并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即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外,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平等原则订立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合同是债产生最主要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合同本身及其效力直接决定了合同类纠纷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企业要建立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成立法务部门。在各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阶段,就积极做好合同审查与法律风险的防控,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减少诉讼成本。建立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对内拟定员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积极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对外拟定专业的合同文本,审核企业的各类民商事合同,提前做好法律风险防范,避免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发生,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建立专业化的法律人才队伍,提高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能力。

  (四)完善民营企业用工管理制度。笔者通过对汉源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本土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进行统计,发现140件涉诉民商事案件中,有劳动争议14件,侵权责任纠纷12件(其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0件,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2件),从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疏漏,尤其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高达10件,对此,民营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无论是公司长期员工还是临时雇佣人员,都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减少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要查缺补漏,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发展。

  (五)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法院审理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时,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理认定涉案合同效力。坚持平等原则,审理劳动争议类案件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平等保护,面对不服管理故意旷工、故意多次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恶意不与民营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劳动者自身存在的歪风邪气,要坚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倡导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民营企业与劳动者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局面。最重要的是法院要公正审理各类民营企业涉诉民商事案件,发挥审判的指引作用,通过一次次公正判决,引导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交易规则,在全社会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