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上下相邻。2022年,经政府审批同意,原告李某拆除原有旧房屋原基修建新房屋。2023年2月,原告李某在建房施工过程中,被告及其配偶两次到原告的建房施工现场,阻止并“叫停”挖掘机施工,导致原告李某的建房工程无法开展。后经当地村委会、镇政府调解未果,原告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
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走访查看,了解双方房屋布局和矛盾焦点,听取当事人反映纠纷情况,据悉原告在建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上方,两户相邻处的中间地段埋有一段被告的排水管道,被告担心在原告建房施工过程中封堵该管道,致使其无法正常排水;而原告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可能性致使排水管道堵塞。
至此,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村级组织、驻村干部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原告李某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为被告李某某保留位于两户之间的原有排水管道,并由原告李某修建排水设施将原排水管道接入公共堰道内;被告李某某及其配偶、家人不得在原告李某建房期间对施工现场进行阻碍,长达三月之久的纠纷就此圆满了结。
来源|九襄法庭
编辑|冉 莹
审核|高 菲
签发|徐思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