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天还未亮,汉源法院执行干警、司法警察便早早前往九襄镇村民周某富家中,准备对阻碍执行的案外人周某富进行司法拘留。
九襄镇某某村6组申请执行严某、严某鹏、周某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汉源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恢复饮水设施,周某军之父周某富认为汉源法院的执行损害了其利益,在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并且阻止法院执行。周某军之母李某芬故意将执行现场以外的饮水管道砍断。因李某芬故意损毁财物,九襄派出所对其治安拘留5日。为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且周某富认错态度较好,汉源法院酌情对其司法拘留5日。宣布司法拘留决定后,周某富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阻碍执行。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报告财产、自觉履行义务、配合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拒不报告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还可根据情节,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外人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