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樊某某与被害人商某某(2003年1月23日出生)通过QQ聊天认识并于2019年11月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商某某缴纳学费的事实,先后23次骗取商某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的钱款共计14407元,樊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日常挥霍。商某某开学后发现学费尚未缴纳,于2020年5月13日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樊某某共计骗取现金14407元,属数额较大。鉴于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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