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曾某某在明知余某收买信用卡是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四张信用卡出售给余某,曾某某从中获利2800元。其中,曾某某名下尾号647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从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0月21日的支付结算金金额500余万元;曾某某尾号9139的中国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为44.7万余元;曾某某尾号为895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为12万余元。
同期,曾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余某邀约,先后介绍何某、芶某某、熊某共计办理9张信用卡出售给余某,曾某某按照与余某事先约定的介绍他人办理每张信用卡获得100元的方式共获利900元。
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不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556.7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曾某某受余某邀约,以谋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共同犯罪中,曾某某系介绍他人向余某出售信用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曾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3700元。
法官寄语:
在实际案例中,不法分子收购银行卡往往用于电信诈骗过程中转账、提现,出售的银行卡成为犯罪的工具。银行卡、身份证属于实名制,非法买卖则会构成犯罪。如果贪图小便宜将自己名下或介绍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