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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法院司法确认汉源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03 09:4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汉源法院对雅安市农业农村局与马某等9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案进行了司法确认,这也是汉源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有效案件。

2021年6月2日中午,郝某波、木某等人在九襄镇水果交易市场内商量晚上到流沙河电鱼。当日21时许,马某、赵某、郝某波、胡某、木某等人相约驾驶车辆至汉源县流沙河清泉村河段,赵某从自己驾驶的双排座小货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电鱼机器、鱼网、水桶,马某从自己驾驶车辆的后备箱拿出三个小抄网,后赵某、马某相继使用电鱼工具从九襄镇清泉村流沙河段沿河道朝宜东方向电鱼,木某、郝某波、胡某使用小抄网将浮出水面的渔获物捞起放入塑料桶中,电鱼时长约一小时。

经认定,马某等人共电捕鲫鱼、大口鲢、桃花、白条、石巴子、泥鳅、麦穗等鱼共计295尾,总重量为5.51公斤。经专家组评估,本案中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资金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害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总计21494元。

2021年7月23日,雅安市农业农村局与马某、郝某波等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马某等9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494元,用于购买同等价值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2021年7月28日,双方共同向汉源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汉源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协议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汉源法院审查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确认协议有效。马某等人已将生态修复赔偿金21494元缴纳到位,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汉源法院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不断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极探索适用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启动长江上游汉源段蒲公英生态法治计划,切实加强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强化水域生态环境修复,以司法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为坚决打赢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攻坚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汉源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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