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起诉被告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不得阻挡原告继续修坟,并赔偿阻碍修坟造成的损失。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因万里乡工业园区建设,原告接到坟墓搬迁通知后,将位于万里乡工业园区的三座坟墓迁移,并拟在富泉镇鹿鸣村一组原告罗某某的承包地土地(已退耕还林)上修建坟墓。由于坟墓选址位于被告李某的住宅旁,被告李某认为影响其生活环境,遂对修建中的坟墓进行阻挡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在自行选址进行安葬中,没有报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占用退耕还林地,毁坏林木,修建24.3平方米的大墓(坟墓加附属建筑物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为大墓)。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耕地、林地上禁止建造坟墓。未经过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原告涉嫌违法占用林地建造坟墓,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认定和处理,本案涉及的当事人权益不合法,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