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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行动”,汉源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5-07-07 17:25:00 打印 字号: | |

2015年7月6日上午9时20分,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汉源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宣判由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汉源县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6月,汉源县前域乡永康村4组将属该组位于小地名“黄阿槽”(又名“海子塘”)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王某某。2014年6月,王某某将该林地“转包”给李某乙和被告人何某某。2014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立方米350元的价格,将李某乙与自己从王某某处“转包”林地内的云南松卖给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9月6日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无采伐许可证仍雇请工人到上述林区内砍伐云南松103株。

汉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何某某管理林地内的林木,立木蓄积达16.1566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预缴罚金和违法所得,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该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油锯一个,由被告人李某甲、何某某返还汉源县前域乡永康村4组2米长6-28厘米直径的松原木547件,1.8米长6厘米直径的松原木22件,1米长8-28厘米直径的松原木39件。

我省林地、森林面积位居全国前列,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核心区。为严厉整治我省乱征滥占林地、非法毁坏林地违法犯罪问题,坚决遏制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高发态势,依法保护国土生态安全,由省林业厅牵头,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5月2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代号“林地行动”)。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为提高全社会对林地保护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有效保护林地资源,守住生态红线,捍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自己的利益乱砍滥伐森林,这不仅破坏了我们的森林资源,损坏国家和每一个公民的生态环境利益,也与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背道而驰,更是触犯了法律,最终使自己锒铛入狱。本案从重从快的处理,彰显了汉源县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分子的决心和勇气,为“林地行动”交上了一份优质的答卷。


责任编辑:汉源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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