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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司法公信力的载体——学习周强院长“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讲话的心
  发布时间:2013-09-29 16:27:01 打印 字号: | |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 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法官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裁判公正与否与法官的个人素质关系密切,司法公信力的载体是由法官来承担的。

  在现代化司法理念日渐深入的今天,每一位法官都应该要注意对高尚的品质、健康的人格、稳定的情绪等综合因素的培养,要以不断学习作为前进的风向标,全面塑造提升自我,充分展现出自己良好的品格魅力。然而,在我们法官队伍中仍然有极个别人放松了学习,放纵自己,做出了违法违纪的事情,有的甚至触犯刑法,锒铛入狱。

  8月15日,全国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上海高院赵明华等四名法官违法违纪的事件,会上周强院长做了重要讲话,通过学习,感触很深。我深深认识到人民法官,如不注意规范自已的言行举止,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就容易违法乱纪,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是否具备应有的权威,除做到公正司法外,还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密不可分。法院担负着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历史重任,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者。在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涌到法院,人们将太多的目光投向法院,投向法官,期待着在这里实现法律救济的最大化。实践证明,一个品质恶劣的裁判者的裁判很难得到当事人心甘情愿的服从;相反,一个道德高尚、专业精湛的法官的裁判则往往比较容易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

  上海高院赵明华等四名法官违法违纪事件,教训是惨痛的,给法院系统乃至整个政法系统抹了黑,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其严重。要赢得社会的信任与支持,重塑法院的良好形象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官的品行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面对金钱乃至美色的诱惑,要有畏惧之心;面对权钱交易、枉法徇私,要有羞耻之心。身正则令行,法官厚重于自己的品行修养,就可达到社会民众“见贤思齐”的社会影响力与“唯法独尊”的社会公信力。

  (汉源法院 王红)

责任编辑:汉源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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