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汉源法院审结首例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案件
  发布时间:2012-11-22 16:06:57 打印 字号: | |
  11月14日,汉源法院首例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案宣判,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基本案情:2012年农历三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拆除自家茅屋时发现两支生锈的火药枪,遂将枪藏于家中。2012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将两支火药枪拿去修理,准备将枪修好后用来打破坏庄稼的野猪。6月6日周某某在取枪的途中被民警发现,周某某遂逃跑,后于6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的单管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审判过程: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两支具有杀伤力的单管火药枪,其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汉源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汉源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周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决定。
  
  审判经验:
  
  一是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为确保案件成功审理,在案件未宣判前,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组织刑庭干警认真学习《四川省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让办案法官了解掌握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的具体规定,提出工作要求。二是严格程序和规定。在分析案件的基础上,主动与县司法局协调,并按照规定向司法局发出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司法局开展调查评估,及时反馈信息。三是认真综合分析判断,确保案件质量。在案件的处理上,法院注重了全案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纵观刑法规定和评估意见,认真适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的实施为法院准确量刑提供了比较真实的依据,也对监外执行人在以后接受社区矫正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汉源法院 陈佳明)
  
  
责任编辑:汉源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