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法院公开宣判卫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处有期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川TD6899号帝豪牌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追缴所获赃款4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卫某某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冰毒是毒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其车牌号为川TD6899号帝豪牌红色两轮摩托车帮助郝锋某、曹渊某(二人均已判刑)将冰毒运送至汉源县宜东镇、九襄镇、唐家乡等地转交给吸毒人员匡建某、曾某等人,被告人卫某某在代郝锋某、曹渊某收取毒品费用的同时,还从中收取数额不等的运输费共计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卫某某于2011年1月5日因吸毒被汉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时间从2011年1月5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某无视国法,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多次故意帮助他人贩卖,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卫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汉源法院余桂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