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在汉源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曹某进行了开庭审理。经法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缓刑两年。在庄严的法庭上,曹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09年3月10日,曹某某与曹某签订了共同购买、经营货车的协议,2010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合营货车终止协议,约定货车归被执行人曹某所有,曹某应给付曹某某补偿款14.6万元,后曹某某索要无果,诉至汉源法院。经汉源法院判决曹某某胜诉,判决生效后曹某并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汉源法院申请执行,汉源法院审查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汉源法院多次上门执行,但被执行人曹某四处躲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将汉源法院扣押的货车进行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犯罪。汉源法院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阶段,被执行人曹某尽管主动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但事后曹某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公安机关在实施网上追逃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在雅安某旅店被举报落网。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了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汉源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适用刑法制裁手段,既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力震慑了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本案社会效应影响深远,不仅增强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法治意思,强化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理念,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同时也改善了执行环境,树立了司法权威。(汉源法院李俊)